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國字第1號

上訴人
顏培雄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複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被上訴人
力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正光
被上訴人
森霖土木包工業即巴毅龍(原名:巴神龍)
被上訴人
森霖土木包工業即郭雅貞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律師
複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桃源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英雄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複代理人
廖威斯律師

      郭泓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14日本

院104 年度原國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390,429 元( 計算式如附表) ,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編號│上訴聲明│訴訟利益│ 第二審裁判費 │├──┼───────────────┼────────────┼─────────┤│ 1 │被上訴人力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40,205 元 ││││高雄市桃源區公所、森霖土木包工│【計算式:如附圖所示A、B││││業即巴毅龍、森霖土木包工業即郭│、C部分土地面積(98+ 45+ ││││雅貞應將坐落高雄市桃源區梅山段│330 平方公尺) ×公告地價││││95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 部│每平方公尺85元=40,205元││││分,面積98平方公尺之護坡;編號│】││││B 部分,面積45平方公尺之護坡;│││││編號道路部分,面積330 平方公尺│││││之混凝土道路,拆除並回復原狀。│││├──┼───────────────┼────────────┤││ 2 │被上訴人高雄市桃源區公所應自民│18,224 元 ││││國101 年11月24日起,至返還附圖│【計算式:按月給付268 元││││所示編號A 部分,面積98平方公尺│×( 第一、二、三審辦案期││││之護坡;編號B 部分,面積45平方│限+ 執行事件辦案期限共5 ││││公尺之護坡;編號道路部分,面積│年8 個月) =18,224元】。││││330 平方公尺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68 元。│││├──┼───────────────┼────────────┤││ 3 │被上訴人力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332,000元 ││││高雄市桃源區公所、森霖土木包工│││││業即巴毅龍、森霖土木包工業即郭│││││雅貞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332,│││││000 元。│││├──┴───────────────┴────────────┤││上訴利益合計:390,429元 │應繳費用:6,450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