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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5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55號

債權人
鴻旺汽車商行
債務人
王臻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臻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鴻旺汽車商行之負責人為何。(台端組織型態如為獨資商號,請列為000即鴻旺汽車商行;如為合夥,請列為鴻旺汽車商行法定代理人000)

二、請釋明確切利息起算日之日期,並應載明年、月、日。

三、債務人王臻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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