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76號
- 債權人
- 順揚砂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能
- 債務人
- 旗弘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順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旗弘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旗弘機械有限公司廢止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旗弘機械有限公司廢止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票據票號AC0000000 、AC0000000 、AC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不得行使票據追索權,應具狀陳明是否變更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