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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3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37號

債權人
永登富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嘉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載明債權人永登富企業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安嘉鋼鐵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安嘉鋼鐵有限公司於102 年04月29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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