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4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45號
- 債權人
- 劉志宏
- 債務人
- 五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交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原聲請狀檢附之郵政匯票新台幣伍佰元,因該票據指明受款人為盧正銓、且為禁止背書轉讓,非本院所得兌領之票據,併予退還)
二、債務人五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