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4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45號
- 債權人
- 劉志宏
- 債務人
- 五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叁拾萬元,及其中⑴新台幣壹佰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起;其中⑵新台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