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8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04號
- 異議人
-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宏
- 相對人
- 謝銀峰即湧鑫工程行
- 即債權人
異議人因債權人謝銀峰即湧鑫工程行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7 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4 年4 月9 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104 年5 月25日始提出異議,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