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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8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04號

異議人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相對人
謝銀峰即湧鑫工程行
即債權人

異議人因債權人謝銀峰即湧鑫工程行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7 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4 年4 月9 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104 年5 月25日始提出異議,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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