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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 被告
    謝銀峰即湧鑫工程行因債權人謝銀峰即湧鑫工程行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04號異 議 人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相 對 人 謝銀峰即湧鑫工程行 即債權人 異議人因債權人謝銀峰即湧鑫工程行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7 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4 年4 月9 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104 年5 月25日始提出異議,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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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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