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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0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11號
債 權 人
陳泰霖
債 務 人
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萬捌仟捌佰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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