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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5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35號

債權人
美心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麟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筑室內裝潢(璜)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依工程合約書所蓋之公司章,債務人應為品筑室內裝「璜」有限公司,而非品筑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二、債務人品筑室內裝潢(璜)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01月22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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