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8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865號
- 債權人
- 林揚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莉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梁瑜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4 年2 月25日及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如依票據關係請求,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如依借款關係請求,且未約定遲延利息利率者,僅得請求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德莉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梁瑜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