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林羣富即決戰時刻企業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114號債 權 人 林羣富即決戰時刻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吳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本件承攬契約究為民國103 年3 月19日亦或104 年3 月19日?(依台端聲請狀所載為103 年3 月19日,惟依訂購單所載為2015/3/19) 三、債務人張吳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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