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5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59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債務人
- 名成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其南
人
一、債務人名成塑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叁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名成塑膠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其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