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6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689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詮宏綠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詮宏綠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綠能開發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債務人詮宏綠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