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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6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31號

債權人
總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育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翁銘宏即漢泰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並提出請求之本票是否業向債務人提示及提示日期為何等相關資料或證明文件到院。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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