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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9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961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振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蕭癸美
債務人
債務人
蕭坤松
債務人
陳淑滿
債務人
李宗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零肆拾柒萬柒仟零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振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8年3 月5 日邀其餘相對人蕭癸美、蕭坤松、陳淑滿、李宗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十筆:

①127,305 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9 月16日起至104年3 月1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3.867%計付。

②196,348 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9 月16日起至104年3 月1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3.867%計付。

③389,193 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9 月18日起至104年3 月1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3.867%計付。

④4,980,304 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9 月19日起至104 年3 月1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

3.867%計付。

⑤10,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10月31日起至104 年10月3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

3.662%計付。

⑥696,599 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10月1 日起至104年3 月2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3.867%計付。

⑦166,797 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10月2 日起至104年3 月3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3.867%計付。

⑧212,679 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10月3 日起至104年4 月1 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3.867%計付。

⑨1,339,309 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10月7 日起至104 年4 月3 日止,按月平4 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3.867%計付。

⑩1,033,736 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10月15日起至104 年4 月1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

3.867%計付。

⑪50,088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10月16日起至104 年4 月1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3.867%計付。

⑫999,440 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10月16日起至104年4 月1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3.867%計付。

⑬2,516,193 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10月17日起至104 年4 月1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

3.867%計付。

⑭492,740 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10月21日起至104年4 月1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3.867%計付。

⑮188,778 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10月22日起至104年4 月1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3.867%計付。

⑯3,216,205 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10月21日起至104 年4 月1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

3.867%計付。

⑰3,472,135 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10月27日起至104 年4 月2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

3.867%計付。

⑱399,168 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10月31日起至104年4 月2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3.867%計付。

⑲7,000,000 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12月18日起至104 年12月1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

3.687%計付。

⑳3,000,000 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12月18日起至104 年12月1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

3.687%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振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司應於每月16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4 年2 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七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蕭癸美、蕭坤松、陳淑滿、李宗德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0961 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3.867%│││127305│鼎鋼鐵股份│月10日起│││││元│有限公司、│││││││陳淑滿、蕭│││││││坤松、蕭癸│││││││美││││├──┼───┼─────┼──────┼──────┼───────┤│ 002│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867%│││196348│鼎鋼鐵股份│月16日起│││││元│有限公司、│││││││陳淑滿、蕭│││││││坤松、蕭癸│││││││美││││├──┼───┼─────┼──────┼──────┼───────┤│ 003│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867%│││389193│鼎鋼鐵股份│月18日起│││││元│有限公司、│││││││陳淑滿、蕭│││││││坤松、蕭癸│││││││美││││├──┼───┼─────┼──────┼──────┼───────┤│ 004│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867%│││498030│鼎鋼鐵股份│月19日起│││││4元  │有限公司、│││││││陳淑滿、蕭│││││││坤松、蕭癸│││││││美││││├──┼───┼─────┼──────┼──────┼───────┤│ 005│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662%│││100000│鼎鋼鐵股份│月31日起│││││00元 │有限公司、│││││││陳淑滿、蕭│││││││坤松、蕭癸│││││││美││││├──┼───┼─────┼──────┼──────┼───────┤│ 006│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3.867%│││696599│鼎鋼鐵股份│月1日起 │││││元│有限公司、│││││││陳淑滿、蕭│││││││坤松、蕭癸│││││││美││││├──┼───┼─────┼──────┼──────┼───────┤│ 007│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3.867%│││166797│鼎鋼鐵股份│月2日起 │││││元│有限公司、│││││││陳淑滿、蕭│││││││坤松、蕭癸│││││││美││││├──┼───┼─────┼──────┼──────┼───────┤│ 008│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3.867%│││212679│鼎鋼鐵股份│月3日起 │││││元│有限公司、│││││││陳淑滿、蕭│││││││坤松、蕭癸│││││││美││││├──┼───┼─────┼──────┼──────┼───────┤│ 009│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3.867%│││133930│鼎鋼鐵股份│月7日起 │││││9元  │有限公司、│││││││陳淑滿、蕭│││││││坤松、蕭癸│││││││美││││├──┼───┼─────┼──────┼──────┼───────┤│ 010│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867%│││103373│鼎鋼鐵股份│月15日起│││││6元  │有限公司、│││││││陳淑滿、蕭│││││││坤松、蕭癸│││││││美││││├──┼───┼─────┼──────┼──────┼───────┤│ 011│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867%│││50088 │鼎鋼鐵股份│月16日起│││││元│有限公司、│││││││陳淑滿、蕭│││││││坤松、蕭癸│││││││美││││├──┼───┼─────┼──────┼──────┼───────┤│ 012│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867%│││999440│鼎鋼鐵股份│月16日起│││││元│有限公司、│││││││陳淑滿、蕭│││││││坤松、蕭癸│││││││美││││├──┼───┼─────┼──────┼──────┼───────┤│ 013│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867%│││251619│鼎鋼鐵股份│月17日起│││││3元  │有限公司、│││││││陳淑滿、蕭│││││││坤松、蕭癸│││││││美││││├──┼───┼─────┼──────┼──────┼───────┤│ 014│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867%│││492740│鼎鋼鐵股份│月21日起│││││元│有限公司、│││││││陳淑滿、蕭│││││││坤松、蕭癸│││││││美││││├──┼───┼─────┼──────┼──────┼───────┤│ 015│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867%│││188778│鼎鋼鐵股份│月22日起│││││元│有限公司、│││││││陳淑滿、蕭│││││││坤松、蕭癸│││││││美││││├──┼───┼─────┼──────┼──────┼───────┤│ 016│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867%│││321620│鼎鋼鐵股份│月21日起│││││5元  │有限公司、│││││││陳淑滿、蕭│││││││坤松、蕭癸│││││││美││││├──┼───┼─────┼──────┼──────┼───────┤│ 017│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867%│││347213│鼎鋼鐵股份│月27日起│││││5元  │有限公司、│││││││陳淑滿、蕭│││││││坤松、蕭癸│││││││美││││├──┼───┼─────┼──────┼──────┼───────┤│ 018│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867%│││399168│鼎鋼鐵股份│月31日起│││││元│有限公司、│││││││陳淑滿、蕭│││││││坤松、蕭癸│││││││美││││├──┼───┼─────┼──────┼──────┼───────┤│ 019│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687%│││700000│鼎鋼鐵股份│月18日起│││││0元  │有限公司、│││││││陳淑滿、蕭│││││││坤松、蕭癸│││││││美││││├──┼───┼─────┼──────┼──────┼───────┤│ 020│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687%│││300000│鼎鋼鐵股份│月18日起│││││0元  │有限公司、│││││││陳淑滿、蕭│││││││坤松、蕭癸│││││││美││││└──┴───┴─────┴──────┴──────┴───────┘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27305│鼎鋼鐵股份│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陳淑滿、蕭│││超過六個月部分││││坤松、蕭癸│││依上開利率百分││││美│││之二十計算│├──┼───┼─────┼──────┼──────┼───────┤│ 002│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96348│鼎鋼鐵股份│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陳淑滿、蕭│││超過六個月部分││││坤松、蕭癸│││依上開利率百分││││美│││之二十計算│├──┼───┼─────┼──────┼──────┼───────┤│ 003│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389193│鼎鋼鐵股份│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陳淑滿、蕭│││超過六個月部分││││坤松、蕭癸│││依上開利率百分││││美│││之二十計算│├──┼───┼─────┼──────┼──────┼───────┤│ 004│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98030│鼎鋼鐵股份│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  │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陳淑滿、蕭│││超過六個月部分││││坤松、蕭癸│││依上開利率百分││││美│││之二十計算│├──┼───┼─────┼──────┼──────┼───────┤│ 005│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00000│鼎鋼鐵股份│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0元 │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陳淑滿、蕭│││超過六個月部分││││坤松、蕭癸│││依上開利率百分││││美│││之二十計算│├──┼───┼─────┼──────┼──────┼───────┤│ 006│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696599│鼎鋼鐵股份│月1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陳淑滿、蕭│││超過六個月部分││││坤松、蕭癸│││依上開利率百分││││美│││之二十計算│├──┼───┼─────┼──────┼──────┼───────┤│ 007│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66797│鼎鋼鐵股份│月2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陳淑滿、蕭│││超過六個月部分││││坤松、蕭癸│││依上開利率百分││││美│││之二十計算│├──┼───┼─────┼──────┼──────┼───────┤│ 008│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212679│鼎鋼鐵股份│月3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陳淑滿、蕭│││超過六個月部分││││坤松、蕭癸│││依上開利率百分││││美│││之二十計算│├──┼───┼─────┼──────┼──────┼───────┤│ 009│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33930│鼎鋼鐵股份│月7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  │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陳淑滿、蕭│││超過六個月部分││││坤松、蕭癸│││依上開利率百分││││美│││之二十計算│├──┼───┼─────┼──────┼──────┼───────┤│ 010│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03373│鼎鋼鐵股份│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  │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陳淑滿、蕭│││超過六個月部分││││坤松、蕭癸│││依上開利率百分││││美│││之二十計算│├──┼───┼─────┼──────┼──────┼───────┤│ 011│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50088 │鼎鋼鐵股份│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陳淑滿、蕭│││超過六個月部分││││坤松、蕭癸│││依上開利率百分││││美│││之二十計算│├──┼───┼─────┼──────┼──────┼───────┤│ 012│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999440│鼎鋼鐵股份│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陳淑滿、蕭│││超過六個月部分││││坤松、蕭癸│││依上開利率百分││││美│││之二十計算│├──┼───┼─────┼──────┼──────┼───────┤│ 013│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251619│鼎鋼鐵股份│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  │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陳淑滿、蕭│││超過六個月部分││││坤松、蕭癸│││依上開利率百分││││美│││之二十計算│├──┼───┼─────┼──────┼──────┼───────┤│ 014│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92740│鼎鋼鐵股份│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陳淑滿、蕭│││超過六個月部分││││坤松、蕭癸│││依上開利率百分││││美│││之二十計算│├──┼───┼─────┼──────┼──────┼───────┤│ 015│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88778│鼎鋼鐵股份│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陳淑滿、蕭│││超過六個月部分││││坤松、蕭癸│││依上開利率百分││││美│││之二十計算│├──┼───┼─────┼──────┼──────┼───────┤│ 016│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321620│鼎鋼鐵股份│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  │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陳淑滿、蕭│││超過六個月部分││││坤松、蕭癸│││依上開利率百分││││美│││之二十計算│├──┼───┼─────┼──────┼──────┼───────┤│ 017│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347213│鼎鋼鐵股份│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  │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陳淑滿、蕭│││超過六個月部分││││坤松、蕭癸│││依上開利率百分││││美│││之二十計算│├──┼───┼─────┼──────┼──────┼───────┤│ 018│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399168│鼎鋼鐵股份│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陳淑滿、蕭│││超過六個月部分││││坤松、蕭癸│││依上開利率百分││││美│││之二十計算│├──┼───┼─────┼──────┼──────┼───────┤│ 019│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700000│鼎鋼鐵股份│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  │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陳淑滿、蕭│││超過六個月部分││││坤松、蕭癸│││依上開利率百分││││美│││之二十計算│├──┼───┼─────┼──────┼──────┼───────┤│ 020│新臺幣│李宗德、振│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300000│鼎鋼鐵股份│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  │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陳淑滿、蕭│││超過六個月部分││││坤松、蕭癸│││依上開利率百分││││美│││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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