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劉讚輝、涂淑雯
- 當事人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潤記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509號債 權 人 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讚輝 債 務 人 潤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淑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潤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票據支票票號0000000 經台灣票據交換所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票據支票票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之正確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債務人潤記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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