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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0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094號

債權人
洪皙瑋
債務人
金鋹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仕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佰壹拾叁萬叁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利息起算日期│利率(年息)│
│)     │      │      │      │      │
├──────┼──────┼──────┼──────┼──────┤
│300,000元  │FSA0000000 │104/04/15  │104/06/10  │百分之六  │
├──────┼──────┼──────┼──────┼──────┤
│1,642,336元 │FSA0000000 │104/05/10  │104/06/03  │百分之六  │
├──────┼──────┼──────┼──────┼──────┤
│1,115,542元 │FSA0000000 │104/05/30  │104/06/03  │百分之六  │
├──────┼──────┼──────┼──────┼──────┤
│1,642,336元 │FSA0000000 │104/05/30  │104/06/01  │百分之六  │
├──────┼──────┼──────┼──────┼──────┤
│200,000元  │FSA0000000 │104/05/30  │104/06/03  │百分之六  │
├──────┼──────┼──────┼──────┼──────┤
│440,866元  │FSA0000000 │104/06/01  │104/06/01  │百分之六  │
├──────┼──────┼──────┼──────┼──────┤
│700,000元  │FSA0000000 │104/06/04  │104 /06/10 │百分之六  │
├──────┼──────┼──────┼──────┼──────┤
│1,611,253元 │FSA0000000 │104/06/10  │104/06/16  │百分之六  │
├──────┼──────┼──────┼──────┼──────┤
│440,866元  │FSA0000000 │104/06/12  │104/06/16  │百分之六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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