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0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094號
- 債權人
- 洪皙瑋
- 債務人
- 金鋹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仕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佰壹拾叁萬叁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利息起算日期│利率(年息)│ │) │ │ │ │ │ ├──────┼──────┼──────┼──────┼──────┤ │300,000元 │FSA0000000 │104/04/15 │104/06/10 │百分之六 │ ├──────┼──────┼──────┼──────┼──────┤ │1,642,336元 │FSA0000000 │104/05/10 │104/06/03 │百分之六 │ ├──────┼──────┼──────┼──────┼──────┤ │1,115,542元 │FSA0000000 │104/05/30 │104/06/03 │百分之六 │ ├──────┼──────┼──────┼──────┼──────┤ │1,642,336元 │FSA0000000 │104/05/30 │104/06/01 │百分之六 │ ├──────┼──────┼──────┼──────┼──────┤ │200,000元 │FSA0000000 │104/05/30 │104/06/03 │百分之六 │ ├──────┼──────┼──────┼──────┼──────┤ │440,866元 │FSA0000000 │104/06/01 │104/06/01 │百分之六 │ ├──────┼──────┼──────┼──────┼──────┤ │700,000元 │FSA0000000 │104/06/04 │104 /06/10 │百分之六 │ ├──────┼──────┼──────┼──────┼──────┤ │1,611,253元 │FSA0000000 │104/06/10 │104/06/16 │百分之六 │ ├──────┼──────┼──────┼──────┼──────┤ │440,866元 │FSA0000000 │104/06/12 │104/06/16 │百分之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