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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8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834號
債 權 人
大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彩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劉卜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鴻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陳明劉卜瑞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應併釋明劉卜瑞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系爭支票發票人為鴻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劉卜瑞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四、債務人鴻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劉卜瑞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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