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1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143號
- 債權人
- 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欣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如和解書等)。
二、債務人蔡欣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143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欣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如和解書等)。
二、債務人蔡欣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