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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1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143號

債權人
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欣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如和解書等)。

二、債務人蔡欣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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