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李昀乙
- 當事人大興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714號債 權 人 大興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炎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炎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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