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4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460號
- 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銘
- 債務人
- 創信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哲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創信金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385,841元,專案補償款-元,共計新臺幣385,841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