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4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99號
- 債權人
- 玉山當鋪
- 法定代理人
- 許進祥
- 債務人
- 光達水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豐昌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光達水藝有限公司、林豐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光達水藝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光達水藝有限公司解散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林豐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