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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3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371號

債權人
唯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慶
代理人
劉文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許春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張慶輝即晉福商行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按獨資商號為發票行為並於本票發票人欄上為蓋章者,實際上係由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故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就簽發之本票負發票人責任,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票據責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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