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8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846號
- 債權人
- 加柔國際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方鈺婷
- 債務人
- FELIPE ORBEL CABAY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