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282號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美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吳光祐、吳江麗花、柳榮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聲請狀請求標的與原因事實所載不符)。 二、債務人鼎美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鼎美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四、債務人吳光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江麗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柳榮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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