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7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708號
- 債權人
- 許進祥
- 債務人
- 蘇文來
- 債務人
- 陳芷畇
- 債務人
- 竑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文來
- 債務人
- 駿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準
- 債務人
- 來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文來
一、㈠債務人來霖工程有限公司、陳芷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駿彥工程有限公司、陳芷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竑聚工程有限、陳芷畇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蘇文來、陳芷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