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0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005號
- 債權人
- 曾萬財
- 債務人
- 斌統教育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景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陸拾萬元,及其中各就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1005號│├─┬───────┬────────┬───────┬────┤│編│發 票日 │ 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 (新台幣) │││├─┼───────┼────────┼───────┼────┤│1 │103年9月30日 │800,000元 │103年9月30日 │0000000 │├─┼───────┼────────┼───────┼────┤│2 │103年10月22日 │700,000元 │103年10月22日 │0000000 │├─┼───────┼────────┼───────┼────┤│3 │103年11月10日 │700,000元 │103年11月10日 │0000000 │├─┼───────┼────────┼───────┼────┤│4 │103年12月10日 │700,000元 │103年12月10日 │0000000 │├─┼───────┼────────┼───────┼────┤│5 │104年1月10日 │700,000元 │104年1月12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