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9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971號
- 債權人
- 綠之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君
- 債務人
- 陳鳳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貳仟零肆拾元,及其中各就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