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9 日
- 原告蔡政璜
- 被告高雄市政府、陳菊、高雄衛生局、何恳功、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文祥、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茂嘉、魏應充、衛生福利部、蔣丙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356號債 權 人 蔡政璜 債 務 人 高雄市政府 債 務 人 陳菊 債 務 人 高雄衛生局 債 務 人 何恳功 債 務 人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葉文祥 債 務 人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茂嘉 債 務 人 魏應充 債 務 人 衛生福利部 債 務 人 蔣丙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政府、陳菊、高雄衛生局、何恳功、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文祥、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茂嘉、魏應充、衛生福利部、蔣丙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菊、何恳功、葉文祥、陳茂嘉、魏應充、蔣丙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四、請依債務人送達處所數檢送聲請狀繕本。 五、請釋明本件請求給付及連帶給付之依據,並陳明其具體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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