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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3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328號

債權人
王卓偉珍
代理人
尤昭雄
債務人
戴岑珍
債務人
嘉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仲賢
債務人
達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德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岑珍、嘉瑄國際有限公司、達錩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究係基於借貸關係,抑或依票據關係(即依所提支票內容)為請求給付義務之依據,及請求利息計算之利率為何。並釋明債務人嘉瑄國際有限公司、達錩興業有限公司、戴岑珍各就請求金額應為全數給付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蓋三人非均為所提支票之票據債務人)

二、請釋明債務人數人就本件請求是否為連帶給付?其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四、請釋明債務人戴岑珍應就系爭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支票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蓋該支票背面無戴岑珍之背書)

五、請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年、月、日)為何。(退票日即提示日,提示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六、債務人戴岑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七、請債務人嘉瑄國際有限公司之確切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結果,嘉瑄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吳舒華,非鄭仲賢),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八、債務人達錩興業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向其所屬法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達錩興業有限公司解散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九、請提出連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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