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
    郭進賢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瑞陞開發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債 權 人 郭進賢 債 務 人 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瑞陞開發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瑞陞開發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釋明之事項: 一、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並請檢送商業登記資料抄本到院。 二、如有二以上之債務人,其應連帶負擔、共同或分別給付系爭請求金額?倘為連帶負擔,並陳明連帶之依據;倘為分別給付,請陳明個別給付之金額。 三、釋明計算本件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