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
- 債權人
- 郭進賢
- 債務人
- 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瑞陞開發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瑞陞開發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釋明之事項:
一、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並請檢送商業登記資料抄本到院。
二、如有二以上之債務人,其應連帶負擔、共同或分別給付系爭請求金額?倘為連帶負擔,並陳明連帶之依據;倘為分別給付,請陳明個別給付之金額。
三、釋明計算本件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