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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

債權人
郭進賢
債務人
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瑞陞開發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瑞陞開發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釋明之事項:

一、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並請檢送商業登記資料抄本到院。

二、如有二以上之債務人,其應連帶負擔、共同或分別給付系爭請求金額?倘為連帶負擔,並陳明連帶之依據;倘為分別給付,請陳明個別給付之金額。

三、釋明計算本件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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