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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4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37號

債權人
黃苡忞
債務人
大洋氏通路海鮮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莊心玲
債務人
債務人
吳家輝

一、債務人大洋氏通路海鮮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對債務人莊心玲、吳家輝請求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7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迄今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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