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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聚得富管線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瑜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聚得富管線材│台灣比富比│華南商業銀│710160020020│114,618元 │104年3月31日 │LD0422067 │ ││ │料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行北高雄分│ │ │ │ │ ││ │劉芳瑜 │司 │行 │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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