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89號
- 聲請人
- 三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良
上聲請人三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發票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請注意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