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63號
- 聲請人
- 信盛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俞伸
上聲請人信盛工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育和模具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育和模具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台端聲請狀之甲存帳號欄位為空白,請具狀補陳正確帳號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