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02號
- 聲請人
- 時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念萍
上聲請人時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與聲請人「時豐股份有限公司」一致(即票據權利人)。
二、承上,請於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之支票發票日( 請注意支票僅有發票日,並不存在到期日)
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