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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4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葉智仁
代理人
楊恳志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9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配偶袁淑蕙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民國101年次、102年次),共同居住於配偶與配偶妹妹共有之房屋,因子女年幼,由配偶在家照顧幼年子女,無工作收入,原所領有之育兒津貼每月新台幣(下同)4,000元,於104年10月26日子女年滿2歲後後已無得領取,現全家收入來源僅有債務人之薪資,由債務人負擔全家支出,前提更生方案時收入支出狀況表漏列配偶與小孩費用(見債務人105年3月1日陳報狀,債務人105年5月24日到院言詞陳述筆錄)。次查,債務人於104年起任職於方燁企業有限公司,依據扣繳憑單、薪資單等計算,扣除勞健保費後,實際可支配收入,加計年終獎金25,000元之月平均,共計新台幣26,818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債務人105年5月24日言詞陳述筆錄暨庭提之薪資證明、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2,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南山人壽、中國人壽與泰安產物保險保均查無解約金),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由其負擔配偶與二名未成年子女之全家支出,到院稱全家四口每月生活費約25,000元至26,000元,核以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無房屋支出)之標準,是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6,818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25,000元後,每月2,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聯邦商業銀行 │ 234210 │ 17.05% │ 34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130194 │ 9.48% │ 190 │├──────────┼──────┼─────┼──────┤│元大商業銀行 │ 308749 │ 22.47% │ 44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173860 │ 12.65% │ 25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350534 │ 25.51% │ 510 │├──────────┼──────┼─────┼──────┤│良京實業公司 │ 155775 │ 11.34% │ 227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20591 │ 1.50% │ 30 │├──────────┼──────┼─────┼──────┤│債權總額 │ 1,373,913 │每期金額 │ 2,000 │├──────────┼──────┼─────┼──────┤│清償成數 │ 約10.48% │清償總額 │ 144,0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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