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69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柯光祥
- 相對人
- 瑞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洪瑞聰
- 相對人
- 人
- 債務人
- 洪新註
- 債務人
- 洪瑞枝
- 債務人
- 龎麗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洪瑞聰、洪新註、洪瑞枝、龎麗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瑞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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