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9 日
- 原告徐梓蓉
- 被告鴻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680號聲 請 人 徐梓蓉 相 對 人 鴻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即徐鴻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即徐鴻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何,如僅係鴻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併請增列其法定代理人為何( 依台端所提之本票形式觀之發票人應僅為鴻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而另徐鴻耀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相對人鴻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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