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8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806號
- 聲請人
- 汎亞地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春輝
- 相對人
- 歐建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建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歐建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各張票據提示日期(應載明具體之年、月、日,提示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