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81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816號

聲請人
鉌瑞物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曾約翰瓊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約翰瓊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鉌瑞物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相對人曾約翰瓊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