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0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001號
- 聲請人
- 松和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郡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朝日、蘇宏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釋明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及發票日) 。
三、相對人林朝日、蘇宏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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