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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
    松和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001號聲 請 人 松和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郡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朝日、蘇宏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釋明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 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及發票日) 。 三、相對人林朝日、蘇宏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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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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