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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00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001號

聲請人
松和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郡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朝日、蘇宏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釋明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及發票日) 。

三、相對人林朝日、蘇宏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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