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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259號

返還保證書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259號

聲請人
葉桂美
法定代理人
林芝伃
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相對人
黃國泰
相對人
怡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昌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百年度司執全字第七三二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民國一百年十月三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登記簿第二七冊第一四頁第七八五號保證書,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又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保證書為擔保。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保證書,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保證書,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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