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766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766號

原告
楊幼朱
被告
聖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卿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叁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提起給付扣押薪資訴訟(本院104 年度鳳小字第282 號),經本院以104 年度鳳救字第1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經本院104 年度鳳小字第282 號判決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三,餘由原告負擔,故依上開判決諭知,上開訴訟暫免繳納之裁判費630 元【計算式:1,000 元×63/100=630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餘370 元【計算式:1,000 元-630=370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並均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