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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9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9號

聲請人
蕭曼伯特(即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代理人
王寶玲律師
關係人
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吳光斌為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際星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財務表冊、各項簿冊送請股東會承認,經際星公司股東會於民國104 年9 月1 日決議由吳光彬為簿冊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吳光斌之就任同意書,資為佐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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