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9號
- 聲請人
- 蕭曼伯特(即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代理人
- 王寶玲律師
- 關係人
- 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吳光斌為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際星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財務表冊、各項簿冊送請股東會承認,經際星公司股東會於民國104 年9 月1 日決議由吳光彬為簿冊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吳光斌之就任同意書,資為佐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