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建字第3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建字第39號

原告
群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被告
升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已完成向被告承攬之工程,然被告就其得領取之保留款為不實扣款而受有利益,請求被告返還該等不當得利等情。惟查,本件被告設址於臺南市,且被告抗辯兩造間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8條第8 點已約定,就該工程發生訴訟時,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復稱對管轄部分無意見。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