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2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245號
- 原告
- 康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新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和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4 年4 月27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