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三昌產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華
- 訴訟代理人
- 黃如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培鈞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鳳陽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喜松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