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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6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637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秀鳳
被告
東宜精工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王偵燦
被告
被告
莊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足額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4 年6 月17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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