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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204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2204號

原告
吳宜軒
被告
世霖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霖

      梁亞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1101號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 年6 月17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另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救字第121 號裁定駁回確定),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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